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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交政法〔2010〕18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局,厅质监站,省交通信息中心: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法制工作的理念还不够端正,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法制机构不健全,执法体制还不顺,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不规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设法治型、服务型交通运输部门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对做好新形势下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实施,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正确对待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切实提高对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交通运输法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法制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法制部门,县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选派能力强、业务精、懂法律的干部充实法制机构,使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交通运输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完善决策机制,将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行政决策前,经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大法制机构监督指导力度,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和指导,完善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制,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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