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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建〔2010〕14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录

  第一编 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 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第三章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
  第二编 建筑管理类 
  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编 勘察设计类
  第一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注册管理
  第四章 抗震设防管理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第六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编 城乡规划类
  第一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五编 城市建设管理类
  第一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章 燃气管理
  第三章 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
  第四章 供水排水管理
  第六编 住宅与房地产类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管理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七编 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
  第一章 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一编 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 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编 建筑管理类

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8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8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4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五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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