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2010〕117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继续维持对离子膜法氯碱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外,各地一律不得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实行优惠。擅自出台优惠措施的地方,应立即纠正。
  二、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加价标准由0.20元提高到0.30元。
  三、为加快淘汰我省落后产能,我省将对未按期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以及超能耗(电耗)限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具体政策将提请省政府另行下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