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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的通知
(宁交法〔2009〕20号)


各区县交通局、物价局,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为适应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2004版)》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将《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郊两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含特约服务中心(站)、汽车销售店的售后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经营者),其维修结算按《南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办法》执行(见附件)。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维修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成本构成及市场行情、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进销差价率。
  三、维修经营者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9版)》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四、维修经营者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材料进销差价率,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价格备案和公式格式,在企业业务接待大厅醒目位置公布。
  五、机动车维修价格的管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依法管理。
  六、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办法

  1、机动车维修总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检测费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计算公式:机动车维修费=材料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加工费+诊断费+检测费+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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