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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10〕5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10年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验证依据:

  (一)2005年-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2]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2008-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要求执行。

  三、验证周期

  本次验证周期从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够5年的按照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四、学分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1.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验证周期内Ⅰ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达标要求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粤继医教〔2002〕6号)执行;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2005年-2007年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2008年-2009年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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