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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开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开工作的通知
(牡政公开办发[2010]3号 2010年02月25日)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就做好《报告》编制、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报告》编制、公开工作

  编制、公开《报告》,既是本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早准备,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报告》编制、公开工作。要结合《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要加强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报告》内容不涉密、不泄密。要加强工作指导,扎实推动本地、本部门所辖各有关单位做好《报告》编制、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把《报告》编制、公开情况作为考核评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报告》内容和范围

  (一)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的内容要全面,数据要准确,分析要透彻,措施要可行。

  (二)《报告》涵盖的范围

  1、各县市区的《报告》应当包括辖区内所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市直部门的《报告》应当包括本系统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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