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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0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大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了火灾形势的平稳,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大批火灾隐患,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从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全区仍有一些单位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随时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可能。为此,公安消防部门已依法将14家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全区的消防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本地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直、区直有关部门要按属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单位解决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的整改责任,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进度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确保重大隐患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资金落实到位,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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