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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切实落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共同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一)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各级政府作为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分工、明确任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上述产业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同时,对在建和拟建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继续进行清理整顿,杜绝未经审批乱建私建项目的存在,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的项目,要依法停止建设。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产能过剩行业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禁向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等价格机制的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市场需求;加强环保监测和执法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撤回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设备和淘汰时限,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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