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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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