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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保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保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86号)


保亭县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备案的请示》(保价字[2010]4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10年2月26日

  附件:
  保亭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户5元/户·月;非居民户120元/吨。具体细化标准见下表:

序号

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居民户

元/户·月

5

非居民户

1

机关、企事业单位

元/人·月

2

2

商场、批发零售店

元/家·日

2

超过40平方米,每20平方米加收1元

3

零售店

元/间·日

1

4

电子游戏厅、歌舞厅

元/家·日

2

超过40平方米,每20平方米加收1元

5

肥料、水泥店

元/间·日

2

6

酒店、茶艺馆

元/家·月

500

7

大排档

元/家·日

4

8

小食店、冷饮店、茶店

元/间·日

2

9

木材加工

元/家·日

5

超过80平方米,每50平方米加收1元

10

工艺加工、装璜、打字店

元/家·日

2

11

电器维修店

元/家·日

1

12

家私店

元/家·日

1

超过20平方米,每20平方米加收1元

13

汽车维修店

元/家·日

6

14

摩托车维修店

元/家·日

2

15

电焊加工

元/家·日

3

16

洗车场

元/家·日

2

17

发廊、美容、理发店

元/家·日

2

18

按摩足疗

元/床·日

0.5

19

流动理发店

元/家·日

0.5

20

县医院

元/家·月

800

21

乡镇、协和、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

元/所·月

120

22

医疗门诊

元/家·日

2

23

宾馆

元/房·日

1.5

24

旅馆、招待所

元/房·日

1

25

工程车、客运车

元/辆·日

2

26

手扶拖拉机、风采车、二轮摩托车

元/辆·日

0.5

27

营运机动车辆停车场

元/家·日

10

28

固定摊贩、流动摊贩

元/摊·日

1

29

户外槟榔摊点、香烟摊点

元/摊·日

1

30

水果、酸粉摊点、烧烤摊点

元/摊·日

1

31

水果、瓜菜收购点

元/家·日

6

32

物业小区

元/户·月

5

33

学校、幼儿园

元/间·月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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