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募集老区建设基金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募集老区建设基金的意见
(焦政文〔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老区发展的意见》(焦发〔2009〕1号)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关注老区,支持老区,回报老区,以实际行动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募集老区建设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革命老区是我们党取得革命胜利的发祥地,是新中国建立的重要基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区发展,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致力于加快老区发展,解决老区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我市老区面积较大,分布较广,受历史、区位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老区发展较慢,群众生活水平亟需提高。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支持老区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献出关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筹集老区建设基金,以实际行动支持老区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指导思想。本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针,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帮助解决老区贫困村和困难户生产生活中的燃眉之急,促其早日脱困,走上致富道路。
  三、资金使用。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焦作办事处依据河南省老区基金会授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老区建设基金会章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募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捐助基金单位或个人对捐助的资金,享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力,可根据协议在规定的资金适用范围内,推荐或指定使用项目和范围,同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