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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国税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实名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对不予受理的匿名投诉,应当登记留存,如投诉人回访,可口头告知。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条 上级国税机关认为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国税机关责令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应当制作《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告知实名投诉人。

  被责令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国税机关收到《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税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一)上级国税机关责令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

  (二)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

  (三)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国税机关负责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税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公平、公正、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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