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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国税机关、政府相关部门、本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接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国税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由纳税服务部门填写《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一)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属于信访事项的,转交办公室处理;

  (二)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的检举和控告,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转交政策法规部门处理;

  (四)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其他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属于其他部门处理事项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收到纳税人投诉,经审查符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纳税服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由负责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国税人员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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