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84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皖发〔2010〕3号)要求,紧密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我们对涉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皖江示范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形成了《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皖江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皖江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支持和服务皖江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认真落实政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努力做到应征尽征、应抵尽抵、应退尽退、应减尽减、应免尽免。要按照皖江示范区规划要求,全面落实好新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让皖江示范区内的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建言献策。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结合地区比较优势,围绕皖江示范区规划确定的“六个着力”、“四条原则”、“四大战略定位”和“五项目标”,以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的发展现状、发展潜力为重点,从税收的角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找准税收与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和着力点,并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皖江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取更加有利的政策。同时,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通报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根据企业和意向投资人的实际情况及合理需求,向上级机关提出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建议。
  四、改进管理方式。皖江示范区各市、县(区)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宣传好《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增强皖江示范区的吸引力。要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清理和压缩办税环节,努力实现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限时办结。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大力推行一窗式受理,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能。要进一步下放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简化管理层级,加快办税进度。要认真对待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税收争议,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