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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八日

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确保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要把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作出废止的决定;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执行上位法;三是规章与规章之 间、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进行修改。
  二、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见附件一)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请各主管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各主管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全市集中清理工作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市政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主管,谁承办”的原则,作好集中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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