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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5日)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根据我市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七日

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7月12日,省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税〔2007〕16号)规定,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重新确定:
  一、土地等级范围划分
  一等:桥北路、杏林路连线以北,松花江以南,德祥街以东,和平街以西。包括各路对面临街所有纳税人。
  二等:1、桥北路以北,解放路以南,长青街以东,德祥街以西;2、站前路以北,桥北路、杏林路连线以南,长青街以东,和平街以西;3、杏林路以北,松花江以南,和平街以东,杏林路北延伸线以西。包括各路对面临街所有的纳税人(扣除一等所列范围)。
  三等:1、站前路以北,杏林路以南,和平街以东,安庆街以西;2、胜利路以北,站前路以南,学府街以东,安庆街以西;3、胜利路以北,临江路以南,红旗街以东,长青街和学府街连线以西;4、解放路以北,临江路以南,长青街以东,新建街以西。包括各路对面临街所有的纳税人(扣除一、二等所列范围)。
  四等:1、光复路以北,北方佳宾铁路沿线以南,圃东街以东,红旗街以西;2、解放路以北,松花江以南,松林街以东,德祥街以西;3、解放路以北,建设路以南,新建街以东,松林街以西;4、光复路以北,松花江以南,杏林路北延伸线以东,乌苏里江街以西。包括各路对面临街所有的纳税人(扣除一、二、三等所列范围)。
  五等:1、胜利路以北,光复路以南,安庆街以东,建国街以西;2、大学路以北,胜利路以南,学府街以东,安庆街以西;3、大学路以北,光复路以南,万新街以东,红旗街、胜利路、学府街连线以西。包括各路对面临街所有的纳税人(扣除一、二、三、四等所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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