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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0月27日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深入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我市安全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进行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企业、村镇、社区和学校,大力宣传《条例》,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学习贯彻《条例》氛围。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不同层次和对象,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的要求和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德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抓紧制定贯彻《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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