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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闽教人〔2009〕5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条件

  按教人函〔2009〕9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执行。

  二、推荐名额分配

  我省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共56个(其中,全国优秀教师51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另可推荐3名全国优秀教师备选人选(名额分配见附件二)。同时,从我省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见闽人发〔2009〕64号)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15名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见附件三),各设区市、有关学校要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和下达的推荐名额,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另外,教育部和全国妇联将联合对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高等学校和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先进个人人选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选推荐,评选推荐办法见闽教人〔2009〕52号。设区市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先进个人人选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选、等额推荐,各设区市应至少推荐2名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福州市、泉州市至少推荐3名),各设区市推荐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或教育工作者应不少于分配名额的50%;各设区市推荐的名额中,含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教师的中职学校教师1名,省教育厅从中评选推荐1-2名全国模范教师,其余推荐为全国优秀教师。

  三、程序和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对象在上报前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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