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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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