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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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