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