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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秘〔2010〕4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一阶段,国内山西疫苗事件、江苏延申狂犬疫苗质量问题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省内数个市、县不断有群众举报收费违规等行为,当地卫生部门已进行调查处理。为强化责任和规范管理,杜绝违规行为,切实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推进民生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等免疫规划管理通知要求如下:

  一、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疫苗供应、冷链储运和安全接种工作。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加大了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投入,安排了冷链设备、疫苗、注射器购置经费和接种补助,配备了24小时报警装置,各地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做好疫苗供应和冷链储运等工作,切实组织做好适龄儿童的常规免疫接种,规范操作,确保安全接种,保持和提高接种率,把政府对广大儿童身体健康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群众利益至上的观念。

  二、切实做好免疫规划接种政策宣传。按照国家部署,2008年始我省逐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根据国家资金状况,对第一类疫苗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实施时间等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突出重点、逐步实施原则,至2010年底将达到全省覆盖。在我厅接到的群众来电来访问题中部分是因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不理解造成的,因此,各地要组织各接种单位和人员,对有关政策进行再学习和再培训,认真履行告知程序,并在各接种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相关管理政策,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公示第二类疫苗价格。各地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接种,确因防控疾病需要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

  三、坚决遏制过度宣传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的情况。目前我国实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二类疫苗自愿自费接种政策,但仍有少数接种点采取过度宣传,诱导群众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接种,以达到收费目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确保第一类疫苗供给的前提下,合理指导群众自愿自费接种二类疫苗,坚决遏制过度宣传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接种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第二类疫苗加价收费标准,严禁超标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2002年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卫计秘〔2002〕290号)要求,在进价的基础上严格核准价格。物价部分确定的是最高差率,不得突破。各地、各接种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接种收费标准;严禁在二类疫苗收费时“搭车”销售其他药品和商品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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