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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附件:
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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