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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闽教基〔2010〕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福州实小、师大附小: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围绕《通知》确定的办学行为“五规范”要求,按照全省年度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督促检查,严肃问责制度,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新秩序,确保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实施

  (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2010年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各设区市负责本区域内所有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整治,省里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区间的互检工作,并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地加强随机督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形成上下联动、全方位管理的新格局。

  1.开展自查自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制定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的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设立规范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各设区市必须按照《通知》中“五规范”要求,在今年4-5月间,组织所辖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开展规范办学自查自纠活动,在5月底前逐级汇总后,由设区市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2.开展设区市间交叉督查。在各地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从6月份开始至暑假结束前,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设区市之间的相互督查,由每个设区市各推荐5名规范办学“监督员”(报送推荐表见附件),经省里交叉编组安排到其他设区市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规范办学行为制度建设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省教育厅根据各设区市相互督查的具体情况,从秋季学期开始,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组织专项督查,受到专项督查的地区须在接受督查后的2个月内,经全面整治,写出整改报告上报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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