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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1、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主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主体为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依据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兽药执法权,但不能作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主体。各市(州)要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发证资质的单位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一律予以收缴作废,并对有关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2、加大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疫苗的行为,以及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兽用精神类药品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
  3、严格检查经营产品是否合法。认真核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兽药产品是否具有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日期是否过期等。要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
  4、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记录。要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进货、销货记录进行认真检查,查看购销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对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兽药经营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销货记录,完善所经营产品的资料信息档案。
  (三)清查各类假劣兽药。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由省兽医局通报的假劣兽药、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抽检的不合格兽药和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假冒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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