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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在认定审批过程中应加快审批速度,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符合《认定办法》四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其它符合《认定办法》四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地查验应按照《认定办法》九条的程序进行,查验内容包括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验报告以《广东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见附表)的形式制作。
  三、《认定办法》四条第(二)款所称“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在销售和购进货物时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所称“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是指能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保管各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凭证和账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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