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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权纠纷处理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0]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林权纠纷,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林权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林权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林权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的原则。处理林权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二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既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稳妥处理林权纠纷。

  三是坚持主动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林权纠纷双方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从大处着眼,互谅互让,通过主动协商解决问题。不能斤斤计较,各执己见,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

  四是坚持注重调解、公开公正的原则。林权纠纷处理工作要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做到客观公正,诚信办事,公开处理。通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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