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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案件审查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的“三公开”,以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为突破口,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终止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加盖“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六条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直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般重大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市长认为必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需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召开有关会议的具体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或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参加会议的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委员专业特长报会议主持人选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常任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非常任委员3人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审议的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其中行政复议案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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