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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4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10〕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以市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和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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