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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二)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加入职业病防治内容,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逐步完善适合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4.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根据财力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及服务能力。

  5.编制部门要适当调整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完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局(所)、疾病预防控中心职业病防治内设机构,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承担此项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6.发改、住建、规划、工业能源委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分别作为立项、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7.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反映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8.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人救助。

  9.司法机关要建立职业病病人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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