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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重点矿山监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重点矿山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矿山的开发活动,进一步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矿山,是指露天或地下开采煤、铁、金、银、天然卤水、重晶石、萤石、陶瓷用砂岩、石英岩、白云岩、长石、膨润土、建筑石材、建筑用砂等重要矿产资源的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对矿山采矿活动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监理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监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矿山监理活动。

  第七条 从事矿山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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