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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苏价费[2010]198号 苏财综[2010]40号)


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常州市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的申请》(常价费〔2010〕82号、常财综〔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你市应按《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借鉴已试点城市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大扬尘排污治理力度。授权你市在不低于0.24元/平方米·月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周期及扬尘治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建设单位(工程甲方)与施工单位(工程乙方)的责任约束。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工地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控尘、降尘责任区分,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费用的义务,承担对产生的扬尘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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