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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5日)修正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号)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公告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前置审查、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布施行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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