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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各出境旅游组团社、省直各旅行社:

  为加快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明确了组团社与代理社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内容和具体要求,同时对代理社在接受委托代理后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和所在地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旅游局《通知》。引导旅行社依照旅游法律、法规和国家旅游局《通知》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二、省直旅行社和各出境旅游组团社要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国家旅游局《通知》,从自身做起,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规范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事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或要求委托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在接受委托代理授权后,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团队名单审核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出境游组团社在组团出境旅游前,必须与国家旅游局指定的境外接待社签订接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领队、导游、零负团费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接待合同须报省旅游局备案,省旅游局依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境旅游团队名单审核和《通知》的规定,对已签订接待合同、并在有效期内备案的出境游组团社审核出境旅游团队名单表。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业务的出境游名单表由委托社送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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