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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私搭乱建的查处、拆除工作,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私搭乱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市水务局是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安全工作私搭乱建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局是查处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查处影响消防安全、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私搭乱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四)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规划审批,加强对批后事项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要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在查处、拆除私搭乱建违法建筑过程中,需要规划、国土、房产、供电、供水、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认定、验证、调阅材料、扣发证照、停水、停电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的,上述部门在接到各区(县)查处私搭乱建工作领导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历史遗留的私搭乱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市、区(县)、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监管、查处、拆除私搭乱建违法建筑五级工作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按照街道(乡)、社区(村),物业管辖区域分级建立责任制,将辖区范围进行网格化划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每一网格进行定人、定责任、定标准管理,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新建的私搭乱建行为。区(县)、街道(乡)接到网格责任人报告或上级指示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二)强化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打击。新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一旦产生,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执法机关进入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属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对干扰、阻挠拆除私搭乱建行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跨区行动的,由市拆违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市、区其他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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