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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纲要》、《决定》)都将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近年来,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纲要》、《决定》为主线,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推进了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从全区情况来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有逐级递减的趋势,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完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决定》的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待平衡、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大、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整体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二、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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