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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公发[2010]35号 2010年4月9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全面规范物业管理区域保安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管理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范围,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主要行政监管措施有:
  (一)统一培训考试发证。培训内容,由公安机关确定。培训单位依据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对学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培训方式,由有资质的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培训时间按教学大纲要求,原则上不少于260小时,年底前完成在岗保安员培训工作。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培训,由所在单位或市物业协会统一组织培训。公安机关对培训对象进行政审,留取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保安员证。
  (二)统一着装。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上岗应着制式保安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服装样式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提供,物业保安从业单位将所购服装的样式、数量、型号,报送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具体订购上,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和市公安局统一与中保协指定厂家联系购买,确保全市物业保安着装统一。
  (三)统一纳入管理。公安机关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要针对物业保安服务工作性质、岗位实际,细化和完善适应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切实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四)统一备案。物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备案材料: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申请备案时,将上述备案材料,报区、市、县公安机关进行先期审核后,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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