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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0〕4号)


各区物价局(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经与市住建局会商,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见附件)要求申报价格,进入市住建局的《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并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在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市物价局报送,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公示的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企业必须重新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附件商品房价目表1-4)公示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公示。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在销售环节受购房人委托代办等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购房现场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标价资料应由委托方负责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手加价或加收费用。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强化自我约束,规范价格行为,加强成本核算,合理制定价格,保持房价相对稳定。对于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对外销售、违反有关规定价外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监管。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以上通知请结合市政府苏府规字〔2010〕1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苏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苏价房地字[2005]19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附:
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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