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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28号 2010年4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九部委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区“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放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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