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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9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2号)和《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本委发〔2009〕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自2010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农合保障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省以上财政承担44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38元)、农民个人承担30元。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30元;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超额部分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600元。
  (二)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300元以下的,补偿30%;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偿70%;2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6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3.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5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
  4.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5%;10000元以上(不含)的,补偿40%。
  5.市域外省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0%;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35%。
  (三)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将器官移植术后排斥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特殊血液病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起付线800元(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以上补偿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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