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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0〕30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石家庄作为省会城市要率先发展城市夜经济,进一步集聚人气、商气、财气”的总体要求,满足市民夜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味,推进我市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夜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夜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主动服务,做好工作。要按照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好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施工工作。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以及春夏季节分别举办“购物月”、“啤酒节”等各类主题购物、餐饮消费活动,有节过节、无节造节,刺激拉动夜间消费。

  二、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区发展夜经济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切实为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工作服好务、把好关。每周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每半月牵头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碰头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文化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延长文化场所营业时间,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对市、区文化部门确定的文化娱乐街区内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服务项目(含歌舞厅、网吧、图书、游戏厅、演出、音像、美术品)的审批条件可不受指标、规模的限制。切实加强文化娱乐街区引进文化产业项目力度,大力争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跑办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各特色街区的区域特色、业态定位、消费结构等特点,统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切实做到风格各异,特色突出。

  五、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夜消费集中区域的夜景亮化工作,鼓励、支持商家增设亮化设施和霓虹灯字号。对延长营业时间的商贸服务企业、特色街区、夜市放宽其在不影响市容环境的前提下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等的审批条件,活跃商业气氛,丰富市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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