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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帮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召回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在食品行业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我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选择若干行业和企业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建立我省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和科学的诚信评价体系。(有关部门按分工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基层监督网,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考核评议方式和工作报酬标准,提高监督员素质,增强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人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国家部署,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健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明确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形成全程监管、全程负责的责任体系。(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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