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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纠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2010]2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号文件下发以来,江西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但是,近期部分县(市、区)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变相实行税收奖励、动用财政资金为回收企业垫付税款、违规为回收企业提供纳税融资担保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而且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为了维护国家财税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再生资源企业退税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停止执行违规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已出台的税收奖励性文件等要进行清理;停止执行违规与企业签订的奖励合同。
  二、严禁动用财政资金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垫付税款,已垫付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三、财政部门严禁违规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纳税提供融资担保,已提供担保的要尽快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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