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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单位职责

  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各行政许可事项案卷在规定时限内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查阅、移交、销毁等有关制度;负责对厅各承办部门移交案卷的收集、分类、编目、归档工作;负责做好档案室的防高温、防潮、防盗、防虫等工作。

  第二条 归档内容和要求

  (一)归档内容

  1、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和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图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通知书、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等办理文书原件。

  3、所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存根原件。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件材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的各类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小于A4纸张的资料(如照片等)需粘贴在A4纸的右上方,大于A4纸的资料(如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需折叠为A4纸大小,但要尽量减少折叠次数,同时折叠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和图表字迹之外,如文件较多时,宜单张折叠,以便查阅。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等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字迹耐久性差的热敏纸传真件等。

  第三条 立卷和装订要求

  (一)立卷要求

  农业行政许可档案立卷是指将各类农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文件、申报资料等进行装订、分类、编号、排列、登记,使之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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