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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商品专业市场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齐全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专业市场管理,促进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留市场的处理意见
  (一)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二)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的市场的原则性处理意见。
  1.在国有非商业用地上开办的市场,实施经营性用地开发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市场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2.对在国有工业、综合等性质用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年限要求,继续保留原用地性质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临时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同时,用地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土地收益差价,并书面承诺,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按照原用途标准进行补偿。市场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批验收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3.在国有非商业用地上开办夜市、节假日临时市场等特殊业态的市场,经区政府批准、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
  4.在集体土地上开办的市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6〕10号)的规定,待该地块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留用地指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市场经改造提升并验收合格后,符合市场举办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场名称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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