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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农卫发〔2010〕5号)


各市卫生局:
  为更好地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进一步防范新农合基金风险,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补偿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二、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好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不得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更不能用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配套,已经配套的,要全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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