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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在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保护合法权利。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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