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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通知
(长卫疾控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年卫生工作任务,适应我国慢性病发展趋势,最大程度减少慢性病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促进慢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我市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就全市疾控机构慢病机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慢病科工作目标与职责,将慢性病预防控制纳入疾控机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慢性病社区管理体系,畅通社区与医疗机构之间慢性病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逐步培养建立疾控机构慢病防治队伍。
  (一)负责执行长春市制定的慢性病防控工作规划和方案,发挥业务技术指导和协调作用,为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
  (二)制定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相关文字、影像资料,总结慢性病防控工作中先进经验,并扩大推广。
  (三)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与调查工作,定期发布信息;针对慢性病发生的危险因素,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和重点人群干预活动。
  (四)结合健康长春行动计划以及绩效考核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慢性病登记报告等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促进辖区监测数据质量的提高。
  (五)开展慢性病防控相关业务与知识培训: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干预和规范化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生活方式相关危险因素知识、ICD10分类、肿瘤编码等。开展慢性病相关理论及实用技能培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有关理论与方法;慢性病能力评估方法;现场调查方法(抽样方法、调查表编制、调查方法等);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干预管理技能;慢性病信息管理软件的使用;数据利用的方法和技能、各类慢性病防治指南等。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疾控中心必须建立独立的慢病科,健全组织机构,慢病科至少配置3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慢性病监测1人、干预1人、综合管理1人,并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公共卫生、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或卫生检验等专业资质,通过国家职业医师资格或卫生检验等考试,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辖区慢性病的总体统筹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慢性病管理团队、督导和质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街道和居委会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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