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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以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一、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为进一步细化《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减少损害,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特制定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合法。
  (二)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县(市、区)、市主要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按客观需要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科学调度、整合公共资源,充分提高指挥、决策及具体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现场指挥部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完成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及其他领导职责,现场各单位及其他场外相关单位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密切配合。
  (四)各尽其职,各尽其能。按照事发地县(市、区)领导、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相关职能规定,参与处置工作的各单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快速、高效、稳妥完成处置工作。
  四、责任单位
  市职能部门为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综合协调单位。
  五、响应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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