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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监管,规范标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标识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首先要确保其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管责任,实行科学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完善和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务必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要素;建制镇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标识牌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既涉及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又与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开展广泛的宣传,是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街道、村委会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勇于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提高。
  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涉及面广,标识品种种类繁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具体实施的部门要准确理解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摸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标识管理工作模式,增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鉴于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以规模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工作的突破口,规范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在建制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挂牌)经营。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不断扩大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覆盖范围。
  (五)建立标识管理示范区(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008年,全省唯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在我市惠城区实施,2009年我市在博罗县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县工作,上述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积累了经验,也得到省相关部门的肯定。2010年,在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中,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惠阳区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示范区,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规范标识经营的示范点。各县、区在实施标识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交流和学习,也要建立一批食用农产品规范标识经营的示范点。通过示范区(点)的带动示范作用,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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